东莞市镇村引进投资项目(内资部分)
奖励操作规程(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促进投资机制,进一步调动镇村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镇村改善投资环境,优化投资结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东莞市镇村引进投资项目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东莞市镇村引进投资项目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镇村奖励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奖励我市镇村引进投资项目(内资部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镇村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一)重点奖励成功引进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内资)的镇街和村(居)委会。
(二)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调动镇村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镇村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落户我市。
(三)保证项目评审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第四条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从我市相关单位中挑选技术、产业、经济、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经信局、市内资经济促进中心根据项目引进统计情况,提出镇村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组织对投资项目的认定、评审,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镇村奖励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镇村奖励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核市经信局、市内资经济促进中心编报的镇村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市经信局、市内资经济促进中心编制的奖励计划;负责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六条 镇(街)、园区引进内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引资办)组织项目申报,并负责协助市经信局、市内资经济促进中心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镇村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奖励引进投资项目的镇街和村(居)委会的奖励费用和项目管理费。
第八条 奖励引进投资项目的镇街和村(居)委会的奖励费用主要是指经审核认定符合《东莞市镇村引进投资项目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镇街和村(居)委会奖励资金。
第九条 项目管理费主要是指市经信局、市内资经济促进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奖励的镇街上报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和对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具体包括开展项目评审(评议)和考察调研支出费用、会议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费、专家食宿费、专家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资料印刷费、项目跟踪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从引进项目专项资金列支,由市内资经济促进中心按已批准的项目管理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
第四章 奖励对象与条件
第十条 奖励对象
凡是2009年1月1日后,成功引进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投资项目(含增资项目,下同)的镇街和村(居)委会,均可获得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申请镇村奖励资金的镇街,引进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项目为生产性内资项目,且在我市申办了工商营业执照;
(二)投资项目须落户在市或镇街集中办的产业园区;
(三)项目投资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四)实际投资完成率(内资项目为实际完成投资额与协议投资额的比率)达60%以上。
(五)实际投资额是由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支出、厂房及办公楼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技术投资和其他有效投资(主要指生产经营性租赁支出,其中技术投资额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构成。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以引进项目实际投资额进行计算。具体分两个档次设定奖励标准:
1.引进《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完成300万元奖励1万元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
2.引进《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非鼓励类的生产性项目,且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完成300万元奖励0.8万元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奖励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奖励。奖励资金每半年核拨一次。半年结束后次月内,各镇街引资办组织上个半年内本镇街实际投资完成60%以上的内资项目进行申报,可到内资经济促进中心索取或登陆“东莞内资经济网”、“东莞经信网”下载《东莞市镇村引进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由各镇街引资办如实填写,并加具意见和盖公章,连同以下资料送交市经信局、市内资经济促进中心审核:
1.引进项目的协议、合同、可行性报告;
2.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3.项目在我市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金额的相关有效证明[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支出、厂房及办公楼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发票、税票或相关有效证明,技术投资评估报告和其他有效投资(主要指生产经营性租赁支出)的有效证明]。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和批复
(一)市经信局、市内资经济促进中心组织专家对镇街申请奖励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经评审认定符合规定的投资项目,由市经信局、市内资经济促进中心拟定奖励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拨付奖励金。
第七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已经审批的镇村引进项目奖励计划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一)所引进的项目经认定,并且投资项目实际投资完成率达60%以上而不足100%的,兑付50%奖励资金;待项目实际投资完成率达100%后,再兑付余下的50%奖励资金。
(二)奖励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分别拨付给各镇街或园区财政分局,由引进投资项目落户所在镇街和村(居)委会按3:7比例分配。项目落户涉及2个或以上村(居)委会的,奖金分配比例由各镇街自行协调。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镇街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做好数据统计和资料上报工作。市经信局、市内资经济促进中心要加强对镇街填报数据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经市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后,追回全部奖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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