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²日,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发布《关于修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配建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东莞住宅小区的物业 管 理用房要求作出了修改,并自颁布之日起,所有新申请规划条件的住宅建设项目均应满足规定。
通知规定,为落实《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要求,原要求住宅小区设置的“物业管理用房”改为设置“物业服务用房”,其配建标准为: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不应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³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¹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另外,通知还明确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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