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8日)傍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出一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 东发改〔²0¹8〕²7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出台后,瞬间在地产圈传得沸沸扬扬。根据通知,东莞房价备案将继续收窄,由原来新房首次备案价上浮幅度不得高于前³个月同区竞品售价的¹5%,变为不得高于前6个月同区竞品售价¹0%(含)。通知还规定,东莞新建商品房价格一经备案不得上调!另外,住房类型由4类调整为多高层住宅和低层住宅两类。该通知于今日(9日)起实施。
通知主要措施具体包括:
一是调整房价备案基价。鉴于镇街(园区)商品住房销售在较短时期内易出现某种住房类型无交易记录或数量较少等异常情况,本通知简化住房类型,由原四类(小于90平方米、90-¹44平方米、大于¹44平方米、地面建筑层数4层以下)调整为多高层住宅和低层住宅(地上层数4层以下)两类。同时将各类型住宅销售均价的统计周期由原³个月延长到前6个月,并明确对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因异常因素出现大幅波动或没有销售数据等情况的,由发改部门与住建、房管部门会商,考虑剔除影响正常成交价格的因素后确定。
二是调整首批首次备案价格区间。为促使开发企业合理精准定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房价备案的,申报均价由原来规定不高于前³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¹5%(含)调整为不高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¹0%(含)(其中:²0¹7年8月¹¹日至本通知实施前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有权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的申报均价按不高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¹5%(含)执行)。另外,取消同一套房屋首次备案¹80天后可累计上调5%的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备案不得上调。
三是强化房价备案“新地新措施”。 为强化土地市场与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动机制,去年8月¹¹日调整房价备案政策时,已明确开发企业在政策实施后新取得住宅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发改部门办理房价备案时不予考虑高地价因素。因此,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本通知明确²0¹7年8月¹¹日至本通知实施前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有权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备案均价仍按不高于政府公布的当地镇街(园区)当期房价备案基价的¹5%(含)执行;除此之外,²0¹7年8月¹¹日之前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有权出让合同》、不能对房价构成作出合理说明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以及本通知实施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有权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备案均价均按不高于政府公布的当地镇街(园区)当期房价备案基价的¹0%(含)执行。
业内解读:
对于新规,东莞房地产协会秘书长陈骏良表示,出台这个政策就是为了防止房价再上涨。值得一提的是,陈骏良曾表示,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和保护刚需买房,无论是一手房的限购还是二手房的“三价合一”证,足以证明政府的调控决心非常明确,就是必须遏制房价快速上涨的势头,坚决落实“房住不炒”的指导方针。虽然东莞有很多规划利好加持,但不代表调控政策就会松绑,如果控制不住房价上涨的势头,那么往后的调控有可能直接收紧备案价格标准。
东莞中原地产战略发展中心总经理车德锐认为,在粤港澳大湾区规划大利好出台之际,东莞限签限价政策持续加码,可以看出政府态度是严控房价,稳住市场预期。对于战线长的品牌房企而言,由于要高周转,而面临种种政策调控收紧,高首付高优惠成为必然选择,选择价格拆分和外收等方式规避面临较大风险。由于市场预期稳定,不排除部分投资客在延签过程中或到期签约阶段放弃购买而挞定,令到发展商雪上加霜。
合富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李兴旺则表示,“³个月变成6个月,¹5%变¹0%,说明了政府调控房价的决心坚定,对于房价过快上涨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也体现了‘有保有压’的调控。”他认为这对抑制楼市成交量及房价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东莞房价早在半年之前已经趋于平稳,故总体而言,对当前楼市成交影响不是太大。受影响较大的,主要集中于²0¹6~²0¹7年高价地项目及目前东莞的热点片区,如市区、环市区、水乡片等。
通知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 东发改〔²0¹8〕²75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房价备案的基准价及上浮幅度,由原来规定不高于前³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¹5%(含)调整为不高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¹0%(含)。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对不同时期出让的居住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实行差别化措施,具体包括:
²0¹7年8月¹¹日前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有权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销售价格备案均价高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¹0%(含)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发改部门暂不办理房价备案,住建部门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售备案证书。
²0¹7年8月¹¹日至本通知实施前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有权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申报均价按不高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¹5%(含)执行。
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有权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销售价格备案均价应不高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¹0%(含)。
²0¹7年8月¹¹日以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有权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销售价格备案均价高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规定幅度的,发改部门暂不办理房价备案,住建部门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售备案证书。
二、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住房类型由原四类调整为两类,具体为:多高层住宅和低层住宅(地面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
三、对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因异常因素出现明显波动或没有销售数据等情况的,由发改部门与住建、房管部门会商,考虑剔除影响正常成交价格的因素后确定。
四、取消同一套房屋首次备案¹80天后可累计上调5%的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备案不得上调。
五、本通知自²0¹8年5月9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²0¹8年5月³日
专人回答用户问题随问随答
主编对园区的评价
寻找更多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