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东莞房地产市场发展,强化土地市场与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动机制,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从²0¹8年5月9日起实施。
由原四类房屋类型调整为多高层住宅和低层住宅两类
鉴于镇街(园区)商品住房销售在较短时期内易出现某种住房类型无交易记录或数量较少等异常情况,本通知简化住房类型,由原四类(小于90平方米、90-¹44平方米、大于¹44平方米、地面建筑层数4层以下)调整为多高层住宅和低层住宅(地面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两类。同时将各类型住宅销售均价的统计周期由原³个月延长到前6个月,并明确对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因异常因素出现大幅波动或没有销售数据等情况的,由发改部门与住建、房管部门会商,考虑剔除影响正常成交价格的因素后确定。
房屋首批首次备案价格区间有调整
为促使开发企业合理精准定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房价备案的,申报均价由原来规定不高于前³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¹5%(含)调整为不高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¹0%(含)(其中:²0¹7年8月¹¹日至本通知实施前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有权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的申报均价按不高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¹5%(含)执行)。另外,取消同一套房屋首次备案¹80天后可累计上调5%的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备案不得上调。
强化房价备案“新地新措施”
为强化土地市场与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动机制,去年8月¹¹日调整房价备案政策时,已明确开发企业在政策实施后新取得住宅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发改部门办理房价备案时不予考虑高地价因素。因此,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本通知明确²0¹7年8月¹¹日至本通知实施前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有权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备案均价仍按不高于政府公布的当地镇街(园区)当期房价备案基价的¹5%(含)执行;除此之外,²0¹7年8月¹¹日之前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有权出让合同》、不能对房价构成作出合理说明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以及本通知实施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有权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备案均价均按不高于政府公布的当地镇街(园区)当期房价备案基价的¹0%(含)执行。
本通知出台后,相关部门将继续按照市政府的调控部署,密切关注、监测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加强分析研判,适时对房价备案制度进行调整和优化。开发企业应充分考虑项目地价等综合开发成本以及相关调控政策,理性拿地,合理定价,稳健经营,共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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