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关系着被征地权利人的权益。为此,条例规定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实行预存制度。其中明确申请征收土地上报审批前,应当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存至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有关账户,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至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并保证专款专用。条例还明确“禁止侵占、挪用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以强化对被征地权利人的权益保障。
同时,为保障被征地权利人知情权、参与权,条例对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方面予以详细规定。征收土地应依法预公告,采取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对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除了进行公告外,还应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为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压实政府责任,条例还优化、细化土地复垦制度措施,补充完善土地复垦费用足额预存以及拒不复垦处理程序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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