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镇村引进投资项目(内资部分)奖励操作规程(试行)修订说明
根据《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市经信局和市内资经济促进中心对现行《东莞市镇村引进投资项目(内资部分)奖励操作规程(试行)》作出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第三章第九条修订为:“项目管理费主要是指市经信局、市内资经济促进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奖励的镇街上报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和对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具体包括开展项目评审(评议)和考察调研支出费用、会议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费、专家食宿费、专家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资料印刷费、项目跟踪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从引进项目专项资金列支,由市内资经济促进中心按已批准的项目管理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
第六章第十三条申请奖励需提交资料增加第4项:“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章第十四条第二项修订为:“经评审认定符合规定的投资项目,由市经信局、市内资经济促进中心拟定奖励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拨付奖励金。”
删掉第六章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项。
第九章第十八条修订为:“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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