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永春县桃城镇济川工业区一厂房档案室着火。接到报警后, 8月28日19时50分许。永春县消防大队立即出动2部水罐车、13名官兵赶赴现场,经过20分钟的努力,胜利将火势扑灭,所幸火势未造成人员伤亡。
消防大队赶到现场, 19时56分。发现一幢两层砖木结构的楼房二楼档案室着火,屋顶弥漫着滚滚浓烟,火势不停的向外涌出,并有向四周蔓延的趋势,如果不及时控制,后果不堪设想。
指挥员发现着火楼房尚未断电, 经火情侦察后。立即要求厂房负责人切断电源。同时命令战斗小组架设两支水枪,分别从着火房间前后两侧对火势进行夹击,防止火势蔓延。20分钟后,火势被成功扑灭。
当时他发现档案室窗户有火花, 据值班老伯介绍。便迅速呼叫住在公司的职工,搬来干粉灭火器,试图将火势扑灭,无奈火势蔓延迅速,几瓶干粉灭火器无济于事,便迅速拨打119求助,幸好消防官兵及时赶来,否则整幢楼都烧了
平安行驶, 对于一名驾驶员来说。谨慎驾车应当是牢记的口头禅。但是终年驾驶货车的张师傅却因一时的粗心大意,撞坏了他人的厂房,因而原告上了法庭。近日,合肥市瑶海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一审判决赵师傅、挂靠公司赔偿厂房损失37300元,平安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80%赔偿责任。
其驾驶一辆重型货车, 2010年6月8日对已有数年驾龄的张师傅来说一定是郁闷的一天。当天下午。振兴大道一家公司内倒车时,不慎将对方厂房撞坏,致使厂房受损,所幸的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估损总值为37500元。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 经交警部门委托评估公司对受损厂房进行评估。驾驶员张师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由于受损公司讨要赔偿款未果,故将张师傅、其挂靠公司、车主赵某及平安公司告上法庭。
经合肥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处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财富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认定张师傅应付事故全部责任。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法院予以确认。于是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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