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设立“三旧”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产业类项目
日前,市政府设立东莞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产业类项目。补助分拆除补助、新建补助、引进企业奖励和不拆除改造补助等4类,其中拆除旧厂房可获得最高80元/平方米的补助。
申报项目用地需超15亩
据了解,“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实行年度实施计划管理,只有纳入“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才能享受相关优惠。
同时,申请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产业类项目需符合该办法规定的产业准入目录,产业准入目录包括工业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两部分。
申报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项目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属于该办法规定的产业准入目录范围内的项目;用地面积达到15亩及以上,且改造后容积率达到1.5及以上;申报企业在东莞市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预期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且具备开工条件。
据悉,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产业类项目,补助分拆除补助、新建补助、引进企业奖励和不拆除改造补助等4类。
据了解,政府收储后重新供地的项目,拆除补助的对象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建补助的对象为开发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旧厂房自行拆除改造的项目,拆除补助、新建补助的对象均为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旧厂房出租或流转出让给企业改造或与企业合作改造的项目,拆除补助、新建补助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共享,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分配的具体比例由双方约定,也可约定归属其中一方。
另外,旧厂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项目,拆除补助、新建补助的对象均为该土地使用权人。
单项“求补”不得超千万
据了解,市财政局按相关合同、协议或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地面积实施相应拆除补助。对原有厂房自行改造的,补助40元/平方米;以租赁形式取得开发权的,补助60元/平方米;以收购、回购、流转出让、划拨补办出让、完善征收手续后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补助80元/平方米。
同时,引进企业奖励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改造及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建成的产业类项目引进企业后,自与引进企业签订相关物业租约或购买合同第二年起,每年提取该企业所得税市留成部分20%奖励给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连续奖励3年。
单个项目累计申请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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