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综合前述规定,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后的续期事宜,不同法律有不同规定。鉴于上述情况,我局将待国家明晰、统一相关规定后,再依法办理续期手续。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特此回复。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7月8日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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